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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民初1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李祥平、吴传洪、刘洪彬、毛艳平、关喜路、秦秀梅、范德强、杜洪兵、李凤强、陈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李祥平,吴传洪,刘洪彬,毛艳平,关喜路,秦秀梅,范德强,杜洪兵,李凤强,陈立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初13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责人谢玉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国成,该行法律顾问。被告李祥平。被告吴传洪。被告刘洪彬。被告毛艳平。被告关喜路。被告秦秀梅。被告范德强。被告杜洪兵。被告李凤强。被告陈立波。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诉被告李祥平、吴传洪、刘洪彬、毛艳平、关喜路、秦秀梅、范德强、杜洪兵、李凤强、陈立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6.07元,减半收取763.04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甘南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晶淼代理审判员  唐昭晶代理审判员  韩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