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4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学维与胡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学维,胡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2执1490号申请执行人:王学维,男,196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胡正生,男,1984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王学维与胡正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瑶民一初字第052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 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