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亚梅与李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梅,李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李亚梅,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李明建,男,汉族,住三河市。原告李亚梅诉被告李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亚梅于2016年10月9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亚梅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