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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36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亚梅与李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梅,李明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3615号原告:李亚梅,女,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被告:李明建,男,汉族,住三河市。原告李亚梅诉被告李明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李亚梅于2016年10月9日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身份信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亚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亚梅负担。审判长  卢振军审判员  刘松伶审判员  兰景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 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