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66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昆山驰洁环保节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山驰洁环保节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6618号原告:昆山驰洁环保节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优比路333号。法定代表人:王志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绍华,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渭水道3号办公大楼一层145号。法定代表人:俞兴泉,总吉宁里。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富有,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刚,天津平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昆山驰洁环保节能车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驰洁环卫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郝家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