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802民初3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荣顺与茆亮、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荣顺,茆亮,陈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02民初3396号原告:刘荣顺,男,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宣城市南天电力工程公司职工,初中文化,住宣城市宣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系原告女儿),199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黄山学院学生,住址同上。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系原告表弟),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宣城穹顶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茆亮,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陈霞,女,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刘荣顺与被告茆亮、陈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荣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敏、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茆亮、陈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荣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要求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茆亮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茆亮、陈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当庭进行了举证,质证。因被告茆亮、陈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对原告所举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借条1张,证明借款事实;根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对以上二组证据的“三性”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茆亮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刘荣顺借款人民币10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刘荣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元)此据:借款人:茆亮2013年9月25日。”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茆亮向原告刘荣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请求被告茆亮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陈霞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被告陈霞亦未在该借条上署名系共同借款人,故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及还款期限,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茆亮、陈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所述,对原告要求被告茆亮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陈霞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茆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刘荣顺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刘荣顺要求被告陈霞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茆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炳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罗 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