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4民终12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娜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民终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3-12号楼1单元201号。法定代表人:付庆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德,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莹,抚顺市顺城区君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娜,女,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东洲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抚顺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6)辽0411民初1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睿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德、张秀莹,被上诉人徐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祥睿物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是:被上诉人父亲徐楷勋与抚顺煤矿金属支架厂已经形成劳动关系,是该厂的下岗工人,并未解除劳动关系,与上诉人未订立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与徐楷勋形成劳动关系没有法律依据。徐娜辩称:《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一个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属于违法。我父亲为上诉人提供劳动,接受其管理,遵守劳动纪律,获得其支付的劳动报酬,受到其劳动保护,虽与上诉人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祥睿物业公司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确认我公司与徐楷勋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徐娜的父亲徐楷勋于2015年7月13日到原告祥睿物业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000元,每天饭补5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9月23日,徐楷勋在原告公司工作时忽然晕倒,经救护车送往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病。被告于2016年2月25日到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徐楷勋与祥睿物业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4月5日作出顺劳人仲字(2016)第111号裁决书,裁决内容为:依法认定徐楷勋与祥睿物业公司2015年9月23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祥睿物业公司对裁决书不服,于2016年4月21日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原告与徐楷勋之间符合成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徐楷勋向原告单位提供劳动、原告向徐楷勋支付工资,故虽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直至徐楷勋去世双方事实劳动关系终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原告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楷勋从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9月23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八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徐楷勋于2015年7月进入上诉人单位工作后,即开始接受该单位的管理并从该单位领取劳动报酬,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虽然徐楷勋为抚顺煤矿金属支架厂下岗职工,但并不能据此否定其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因此,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抚顺市祥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韩 强审 判 员  孙仲义代理审判员  王宏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