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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民初1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应葵与黄帮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葵,黄帮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649号原告黄应葵,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黄帮全,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葵与被告黄帮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应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应葵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