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民初176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黄应葵与黄帮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应葵,黄帮全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17649号原告黄应葵,男,汉族,1983年2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黄帮全,男,汉族,1982年11月14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应葵与被告黄帮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应葵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应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应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黄应葵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徐昌秀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正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