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执2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黄志文与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文,王春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2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志文,男,196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鹏飞,福建携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美林梅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春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春龙,男,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漠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志文与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3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立即付给申请执行人黄志文人民币63539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5077元和执行费人民币8754元;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还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是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本院依法传唤,申请执行人黄志文未能到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王春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同时,本院还启动查控程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牌号为闽C28X**(江淮牌)汽车一辆,已查封禁止该车���过户、变更、抵押登记手续,因该车不知去向无法实际扣押;查被执行人无房产、国土、车辆登记信息;查无银行存款若干。经查,被执行人南安云龙展示道具制作有限公司已经停产,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王春龙在本院他案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被本院司法拘留15日。2016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黄志文以此为由,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阿瑶审判员 黄景山审判员 蔡文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志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