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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刑初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小勇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刑初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黄小勇(绰号强娃儿),男,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江北区,住重庆市江北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3年6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辩护人XXX,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渝检一分院刑诉[2016]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小勇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芊、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小勇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2015年11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黄小勇经与购毒人员龚某事前电话联系,在位于重庆市江北区蚂蟥梁立交桥旁的XX酒店大门附近,以1O0O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9.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O.09克贩卖给龚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龚某处查获上述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从黄小勇处查获毒资1OOO元、租赁房钥匙两把。2015年11月24日19时至21时许,民警持从黄小勇处查获的钥匙分别对黄小勇的两处租赁房进行搜查,在位于江北区XX村X号的租赁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26O.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95克,在位于江北区X号的租赁房内查获甲基苯丙胺4.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5克。经检验,上述毒品甲基苯丙胺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苯丙胺片剂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照片、搜查、提取、称量笔录、物证检验报告、DNA鉴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黄小勇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黄小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59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小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再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黄小勇对其贩卖毒品给龚某及从X号查获的毒品是他所有的事实无异议,辩解从X号查获的毒品不是他所有。他在公安机关供述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从X号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请求对黄小勇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黄小勇经与购毒人员龚某电话联系,约定黄小勇以1O0O元的价格向龚某贩卖甲基苯丙胺10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同日17时许,黄小勇在重庆市江北区蚂蟥梁立交桥旁的XX酒店大门附近向龚某贩卖毒品时,被民警当场捉获。民警从龚某处查获黄小勇贩卖的甲基苯丙胺9.24克、甲基苯丙胺片剂O.09克,从黄小勇处查获收取的毒资1OOO元及诺基亚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公安机关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1月24日,江北区公安分局接举报后,对黄小勇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同日17时许,公安机关将贩卖毒品给龚某的黄小勇当场抓获,并查获毒资、手机等物。2、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1)2015年11月14日17时,公安民警在抓获黄小勇时,黄小勇将右手上的毒资丢弃在地面上。民警从黄小勇站立的地上提取、扣押了毒资1000元(均为100元面额),同时从黄小勇裤袋里提取到其使用的诺基亚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2)同时,民警从龚某的裤袋里提取到一包冰毒疑似物和一颗麻古疑似物。民警现场对上述查获物品进行提取、封存、扣押。3、拆封、称重笔录证实,经称重,从龚某处提取的冰毒疑似物净重9.24克,麻古疑似物净重0.09克。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龚某处提取的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龚某处提取的麻古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手机通话记录证实,2014年11月24日16时13分,龚某1568313302O的手机主叫黄小勇150××××4141的手机。6、证人龚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黄小勇贩卖冰毒和麻古,他曾以每克100元的价格在XX酒店附近从黄小勇处购买过毒品,用于吸食。2015年11月24日15时30分许,他到禁毒支队反映黄小勇贩卖毒品。民警将1000元钱给他,让他向黄小勇假意购买10克冰毒。他用手机136××××5340l给黄小勇手机150××××4141打电话,黄小勇问“你哪个”,他回答“眼镜,现在东西啥子价”。黄小勇说“还不是那样”。他说“拿十个嘛,送颗籽籽吃”。黄小勇叫他17时许在老地方见面。17时许,他按约来到重庆市江北区蚂蟥梁立交XX酒店门口,他把准备好的1000元给黄小勇,问黄小勇东西(毒品)在哪里。黄小勇带他到XX酒店右侧,将藏在墙边的冰毒、麻古交给他。他俩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他裤袋里提取到黄小勇贩卖给他的一包冰毒和一颗麻古,并进行了封存。7、被告人黄小勇的供述及现场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11月24日16时,他接到绰号“眼镜”的朋友的电话,要求购买毒品。双方约定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10克冰毒和1颗麻古。他叫“眼镜”到蚂蟥梁立交桥附近的XX酒店门口交易。他准备好10克冰毒和1颗红色的麻古后,打车到XX酒店门口等“眼镜”。他和“眼镜”见面后,“眼镜”将1O00元购毒款给他,他将藏在墙边的毒品拿给“眼镜。在准备离开时,他被民警抓获。民警在他被抓时的地上提取了“眼镜”给他的1O00元毒资,从他身上提取了诺基亚牌直板触屏手机一部。8、公安户籍材料证实,黄小勇的身份情况。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黄小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O3年6月17日被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0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8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4年4月13日刑满释放。二、2015年11月24日19时许,民警持从被告人黄小勇处查获的钥匙打开黄小勇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租赁房后,从该房内查获黄小勇存放的甲基苯丙胺26O.45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1.95克及电子秤一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1)2015年11月24日17时,公安民警在抓获黄小勇时,从黄小勇上衣外口袋里提取出一串钥匙(总共两把,一大一小)。(2)2015年11月24日19时00分至44分,在见证人朱某,4的见证下及同步录音录像下,民警用从黄小勇身上提取到的钥匙中小的一把,打开了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间,在该房间的写字台桌面上搜查出1个蓝色瓶子装的麻古疑似物;在写字台中间抽屉内搜查出3包冰毒疑似物和1台电子秤;在写字台左侧抽屉内搜查出2袋冰毒疑似物和1盒麻古疑似物;在写字台左侧柜子里搜查出1碗冰毒疑似物;在洗漱台下的盒子内搜查出2包冰毒疑似物;在洗漱台旁提取出一把牙刷和剃胡刀;在一棕色外套内搜查出2包麻古疑似物;在一雨伞内搜查出2包冰毒疑似物。(3)2015年12月1日,在同步录音录像下,民警从黄小勇母亲任礼康的身上,提取一张姓名叫官某某的身份证。民警现场对上述查获物品进行提取、封存、扣押。2、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11月24日,在见证人朱某,4的见证下,民警用从黄小勇身上提取到的钥匙中小的一把,打开了重庆市江北区XX村号房间,在搜查该房间期间,黄小勇主动指认毒品藏匿的地点,民警根据其指认搜查出大量毒品,同时黄小勇向民警称其贩卖给龚某的毒品均来源于该处。同时,民警还搜查出刮胡刀等物。3、拆封称量笔录证实,对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间查获的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分别称量,冰毒疑似物净重共计260.45克,麻古疑似物净重共计31.95克。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A2-4房间查获的冰毒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间查获的麻古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在写字台中间抽屉内搜查出的2包冰毒疑似物、写字台左侧抽屉内搜查出的1袋冰毒疑似物、在写字台左侧柜子里搜查出的1碗冰毒疑似物、在洗漱台下的盒子内搜查出的2包冰毒疑似物、在一雨伞内搜查出的2包冰毒疑似物检材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64.0%、71.2%、74.2%、69.9%、74.6%、74.4%、72.8%、72.3%。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间查获的麻古疑似物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其中,在一棕色外套内搜查出的2包麻古疑似物检材中的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0%、14.7%。5、DNA鉴定书证实,民警将从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间内提取的牙刷、刮胡刀与黄小勇的血样送检,经鉴定,刮胡刀上粘附物与黄小勇的血样DNA在D8S1179等15个STR基因座基因型一致,似然比率为1.38×1019。6、租赁房登记照片证实,电话为189××××6865的人在其副食店挂牌出租房屋,于2015年3月10日将一套房屋(重庆市江北区XX村**号)出租给了持官某某身份证的男子。7、证人朱某,4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他是重庆市江北区XX村XX号房屋的房东,联系电话为189××××6865。2015年3月,黄小勇持姓名为官某某的身份证,身份证号为,租了C3-4号房间,之后黄小勇又换到A2-4号房间。他每天都在XX号房屋,见黄小勇一般在下午或晚上来XX房屋,没有其他人出入该房间。2015年11月24日19时许,他在场见证了民警对该房间进行搜查的过程。在搜查过程中,黄小勇主动给民警讲毒品藏在哪里,民警从该房间内的写字台内搜出了很多白色晶体和红色药丸、电子称、锡箔纸、小的分口袋、玻璃壶等。从洗漱台下搜出了几包白色晶体,从门边的雨伞内搜出两包白色晶体,从一件棕色上衣内搜出了外包装是蓝色的很香的东西。8、证人龚某证实,他曾向黄小勇买过毒品,得知黄小勇平时在XX的租赁房内藏有大量毒品。该租赁屋的老板在楼下开小卖部。2015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黄小勇后,他带领民警找到了黄小勇在江北黄角堡的租赁屋。三、2015年11月24日20时许,民警持从被告人黄小勇处查获的钥匙打开黄小勇居住的江北区XX号房屋,从该房内查获黄小勇存放的甲基苯丙胺4.2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1.55克。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示,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封存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等证实,(1)2015年11月24日17时,公安民警在抓获黄小勇时,从黄小勇上衣外口袋里提取出一串钥匙(总共两把,一大一小)。(2)2015年11月24日20时53分至21时18分,在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民警持在黄小勇处扣押的钥匙打开重庆市江北区XX号的租赁房,在该房间的床头柜抽屉内搜查出1瓶银光色瓶子装的麻古疑似物;在该房间厨房橱柜上的黑色盒子里搜查出3包冰毒疑似物。民警现场对上述查获物品进行提取、封存、扣押。2、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5年11月24日,民警用从黄小勇身上提取到的钥匙中大的一把,打开了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间,在搜查该房间期间,黄小勇主动指认毒品藏匿的地点,民警根据其指认搜查出毒品。3、拆封称重笔录证实,经称重,从重庆市江北区春晖园XX号的租赁房提取的3包冰毒疑似物净重4.23克,1瓶麻古疑似物净重1.55克。4、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经检验,从重庆市江北区XX号的租赁房提取的3包冰毒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重庆市江北XX号的租赁房提取的1瓶麻古疑似物检材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5、证人龚某证实,他曾向黄小勇买过毒品,得知黄小勇平时在重庆市江北区XX号住处藏有少量毒品。2015年11月24日,公安民警抓获黄小勇后,他带领民警找到了该房屋。6、被告人黄小勇供述,2015年11月24日,他被公安民警抓获时,民警从他身上提取了一串钥匙。民警用提取的钥匙打开了他居住的重庆市江北区XX号房屋。他主动给民警讲毒品藏在屋里的具体位置,让民警搜查出了冰毒和麻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小勇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73.9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3.59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小勇的犯罪事实成立。黄小勇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犯罪的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对查获的毒品等依法应予没收。租赁房登记照片及证人朱某,4的证言证实XX号系朱某,4租赁给黄小勇,且从该房内刮胡刀上检测出黄小勇的DNA,从黄小勇身上查获了该房屋的钥匙,认定该房屋系黄小勇实际使用的证据充分,从该房内查获的毒品应认定为黄小勇所有。故对黄小勇提出从XX号查获的毒品不是他所有及其辩护人提出从XX号查获的毒品不应计入贩卖的数量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小勇持有毒品待售,故对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属于特情引诱犯罪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黄小勇的供述收集程序合法,其在供述笔录之后逃跑被抓时受伤,刑讯逼供不成立,故对黄小勇提出其在公安机关供述是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小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电子秤及手机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红审 判 员  张良人民陪审员  龚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汤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