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97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1)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与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张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9790号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住余杭区良渚街道文化村玉鸟流苏苑。负责人:王海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昌英,系公司员工。被告:张进,男,汉族,1975年12月11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诉被告张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孟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周鹏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