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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初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魏年怀与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年怀,冯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689号原告魏年怀,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牛昊,黑龙XX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伟,住黑龙江省萝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年怀诉被告冯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魏年怀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年怀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魏年怀负担。审 判 长  张红宇代理审判员  罗嘉明审 判 员  赵文全二〇一六年十月��日书 记 员  孟祥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