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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执恢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与袁文博、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袁文博,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3执恢1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罗湖支行,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2087号。负责人杨东照。委托代理人吕会云、许韬光,均系申请执行人职员。被执行人袁文博。被执行人深圳市星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沿河北路1028号卧龙阁大厦M层。法定代表人周新明。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欠款纠纷一案,(2002)深罗法经二初字第116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等计人民币432513.4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原执行案件号(2004)深罗法执字第1167号,于2005年9月5日裁定中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国土房产、车管所、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坤赞审判员  唐海彪审判员  李欣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蔡方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