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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2民初54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田军生、倪文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田军生,倪文娟,袁守卫,杨正亚,南京珏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411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南京市洪武北路20号。负责人:林静然,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郎婷、刘垚瑶,江苏天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军生,男,1982年4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倪文娟,女,1983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袁守卫,男,1966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杨正亚,男,1969年3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被告:南京珏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新华路668号68号楼318室。法定代表人:田军生。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田军生、倪文娟、袁守卫、杨正亚、南京珏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安洪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周 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