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行终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程秀凤上诉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程××,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黄×1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三中行终字第80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程××,女,1966年4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朝晔,北京国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法定代表人徐贱云,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鸿飞,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委托代理人陈磊,男,北京市顺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干部。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黄×1,男,193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黄×2(黄×1之子),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程××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4)顺行初字第25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程××主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诉讼期间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现上诉人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程××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兰芳审 判 员 董 巍代理审判员 王琪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伍爱军书 记 员 吴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