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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21执13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万鹏程与万冬亮、张虹辉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鹏程,万冬亮,张虹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1353号申请执行人万鹏程,男,汉族,1942年12月28日出生,南昌县人,退休老师,住南昌县。被执行人万冬亮,男,汉族,1978年6月29日出生,南昌县人,老师,住南昌县。被执行人张虹辉,女,197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南昌县人,农民,住南昌县,现下落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县人民法院(2015)南三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万冬亮、张虹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万冬亮、张虹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万冬亮、张虹辉收入、银行存款9759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肖翠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胡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