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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民终2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业主委员会与阙建明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业主委员会,阙建明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20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新浦路前锋新村忆芗新村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75738424-5。代表人:林和松,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曾献猛,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高声,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阙建明,男,197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现住漳州市芗城区。委托代理人:蔡朝阳,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艺真,福建簪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忆芗业委会)因与被上诉人阙建明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602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忆芗业委会上诉请求:撤销(2016)闽0602民初1344号民事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实体审理。理由:1、因被上诉人将公共设施及配套用房破坏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被上诉人主张违章建设,应承担举证责任。2、上诉人未请求对违章建筑的审理,一审法院违背不诉不理原则。3、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忆芗业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阙建明将双星大厦的配电房、温泉水泵房恢复原状,并赔偿因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配电房、水电费损失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讼争双星大厦的配电房、温泉水泵房及传达室等建筑物在忆芗新村的红线图内,但搭建上述建筑物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将双星大厦的配电房、温泉水泵房恢复原状等,因上述双星大厦的配电房、温泉水泵房等建筑物并未经过相关部门审批,是否是违章搭盖,应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因此,双方之间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漳州市芗城区忆芗新村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本院认为,忆芗业委会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阙建明将双星大厦的配电房、温泉水泵房恢复原状,并赔偿因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配电房、水电费损失5万元。因讼争建筑物属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的情形,原审对此裁定驳回忆芗业委会的起诉正确,上诉人忆芗业委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综上,忆芗业委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小铭代理审判员  谢旭耀代理审判员  黄长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马晓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