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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执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李红芬与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芬,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6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芬,女,1972年9月9日生,汉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光清,该公司总经理。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李红芬申请执行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石林彝族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石劳仲案字(2015)第56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红芬案款11000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红芬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石林彝族自治县建筑安装公司于2017年1月27日前支付完全部案款。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10000元。申请人李红芬同意��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6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