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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119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小强,熊忠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小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11905号之一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33号12-3-1,组织机构代码20285302-8。法定代表人:陈国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佳,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莎,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小强,男,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关于原告重庆深国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小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重庆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重庆市公共住房开发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康庄美地公租房项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其民事争议应当由康庄美地公租房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该项目所在地系重庆市渝北区,现被告未应诉答辩,故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审判员 黄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亚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