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5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绍美与郭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绍美,郭战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448号原告方绍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郭战洪,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绍美诉被告郭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绍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绍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绍美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