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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24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方绍美与郭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绍美,郭战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2448号原告方绍美,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居民,住招远市。被告郭战洪,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绍美诉被告郭战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方绍美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绍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方绍美负担。审判员  张春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