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1087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松滋市华鑫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熊扬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滋市华鑫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熊扬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87执57号申请执行人:原告松滋市华鑫伟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华鑫伟业公司)。住所地:松滋市新江口镇二环路***号。法定代表人刘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熊扬珍,外出务工。申请执行人华鑫伟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熊扬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的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熊扬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华鑫伟业公司装修款5900元。但被执行人熊扬珍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熊扬珍无可供执行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48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华鑫伟业公司在发现被执行人熊扬珍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持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芳新审判员  张兴文审判员  文泽银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龚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