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483管某江与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某江,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483号申请执行人管某江。被执行人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7日作出的[2015]鄂襄阳中民四终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管某江借款4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阳某科技有限公司6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张志辉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柯 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