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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赵美芳与任闽珠、陈金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美芳,任闽珠,陈金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保字第90-1号原告赵美芳女,196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委托代理人徐承辉,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闽珠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彤生、刘勇,福建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金进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美芳与被告任闽珠、陈金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人民币99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并已提供其丈夫潘连俤的房产进行担保。本院已经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4月17日,潘连俤死亡,现原告提供其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街道××号××单元【产权证号:闽(2016)闽侯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作为该案的担保,要求解除对潘连俤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原告赵美芳坐落于福建省××甘蔗街道××大道××号【产权证号:闽(2016)闽侯县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二、解除对潘连俤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街道××大楼××单元杂物间(产权证号:侯房权证H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肖 英人民陪审员 张 力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范彬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