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催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催15号申请人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住所地江西省潘阳县珠湖乡珠北集镇。负责人王月娥。申请人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持有的号码为:3140005128760772、票面金额伍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潘阳县珠湖乡盛辉刀具厂负担。审判长 李素钧审判员 赵广荣审判员 孙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