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5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袁晶晶与陈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晶晶,陈海燕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903民初5465号原告:袁晶晶,女,1993年2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盐城市亭湖区毓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海燕,女,1991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男,1990年11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原告袁晶晶与被告陈海燕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晶晶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中庆,被告陈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袁晶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合伙投资款人民币19187元,并承担从2016年7月27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银行贷款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3月29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合伙经营“韩风印记摄影工作室”。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退股协议书》,协议终止了合伙关系,合伙经营“韩风印记摄影工作室”由被告经营,被告退还原告投资款人民币19187元。按照《退股协议书》的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27日前退还该款,后经原告追要,被告仍未退款,故诉至法院。陈海燕辩称:我与原告是合伙投资,理应承担盈亏自负的责任,原告自愿退出股份时,尚未履行完合作协议,原告存在违约行为。我与原告签订《退股协议书》时,写明我暂不追究原告突然退股,是于三个月后履行退股,目的是提醒原告对《项目合作协议》未履行完全,考虑是否退股。因原告突然退股,我方的工作很长时间处于停滞,存在大幅度亏本情况,且原告还利用我店名称做其他类广告。原告于2016年7月27日发短信给我要退股的投资款,我回复是生意不理想,希望暂缓一段时间,原告不同意,并于2016年7月29日带人到我店里要钱,我要求变卖店里的财产按协议分配。因原告突然提出退股,造成我无法继续经营,我已积极友善的处理退股问题,而原告未予认真考虑,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甲(陈海燕)乙(袁晶晶)双方自愿合作经营(位于盐城盐都区解放南路264号康乐苑小区33-5号)婚纱写真摄影工作室,甲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3万元及提供所有拍摄服装…及技术等。乙方以人民币方式出资2万元及技术。如有要求退出,退出方应提前三个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书面文本,并将己方的有关本合同所产生的资料及客户资源都应交给另一方等内容。2016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了《退股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由于各自原因,经双方协商,乙方(袁晶晶)要求退出位于解放南路(康乐苑33-5号)所注册的“韩风印记摄影工作室”,甲方(陈海燕)暂不追究其突然退股,同意履行合作协意所规定的退股于三月后(乙方签定协议时所支付壹万玖仟壹佰捌拾柒元)退还,退股后不得做出任何有损于甲方公司形象的任何形象。2016年7月27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退股协议书》中约定的合伙投资款19187元,被告未给付,原告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项目合作协议》与《退股协议书》证据原件存卷证实。本院认为: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与《退股协议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2016年4月27日,因原、被告之间签订了《退股协议书》,自此,双方已实际终止了合伙关系,故双方之间应按所签订的该《退股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各己的义务,为此,对原告主张被告退还其合伙投资款19187元,系《退股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故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该款的利息问题,因被告未能按约定的期限退还该款,实际给原告已造成一定的损失,故本院从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政策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袁晶晶合伙投资款人民币19187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袁晶晶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元,减半收取148元,由被告陈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 娟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