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91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王金环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91民初1185号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赵文全,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宏斌,系辽宁张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环,女,汉族,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诉被告王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沈阳市铁西区大潘街道办事处承担。审 判 长 王荣华代理审判员 兰艳华人民陪审员 胡 喆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毓梓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