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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3民初14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陶庆如、郭庆玲与无锡河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庆如,郭庆玲,无锡河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3民初1454号原告:陶庆如。原告:郭庆玲。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富阁(受陶庆如、郭庆玲的共同授权委托),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河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五星家园258号。法定代表人:陈国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公严、袁梓绮,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陶庆如、郭庆玲诉被告无锡河畔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庆如、郭庆玲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庆如、郭庆玲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庆如、郭庆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667元(已由陶庆如、郭庆玲预交),由陶庆如、郭庆玲负担。审 判 长 汤 然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人民陪审员 王晓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红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