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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执恢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余勤与邓天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勤,邓天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23执恢97号申请执行人:余勤,女,生于1970年2月1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执行人:邓天霖,女,生于1972年4月22日,住四川省犍为县。申请执行人余勤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犍为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支付内容,被执行人邓天霖应该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7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35元(未收取)。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总共偿还申请执行人3000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7000元,法院强制扣划已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800元(此款申请人已领取),余款25200元被执行人于2016年11月起,每月20日之前支付申请人5000元直到付清为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2014)犍为民初字第1368号民事调解书支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如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和解协议已履行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限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进审判员 艾 寅审判员 李文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黄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