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民初41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刘进与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民初4132号原告:刘进。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600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崇斯源、鲁勇,北京观韬(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万顺路51号。负责人:郑尉霞。委托代理人:张锡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与被告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无锡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太湖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刘进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小舟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闵庆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