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行终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王家和与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水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家和,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辽02行终3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家和,男,195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兴富,男,194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系大连市普兰店清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林业水利局,住所地普兰店市世纪路中段一号。法定代表人杨平仁,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同真,系普兰店区水政监察大队干部。委托代理人刘羽,辽宁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大连市普兰店区丰荣办事处府前路十二号。法定代表人申守勃,区长。委托代理人王旭,区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上诉人王家和因水行政处罚不服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2015)普行初字第1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家和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家和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家和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家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隋广洲审判员 苍 琦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婉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