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2执67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蔡甫宝、杨笑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蔡甫宝,杨笑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67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代表人赵峥嵘。被执行人蔡甫宝。被执行人杨笑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8月25日至26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杨笑稽、蔡甫宝名下位于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5幢2单元19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杭州广禾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人民币122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江干区东方润园5幢2单元1901室房产(杭房权证江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江国用()第号】归买受人杭州广禾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杭州广禾轩贸易有限公司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杭州广禾轩贸易有限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晓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