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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辖终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太原市乐意商贸有限公司与邢晋康、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邢晋康,太原市乐意商贸有限公司,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黄惠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辖终3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邢晋康,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原市乐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民营区朝阳街345号。法定代表人:曾明超,总经理。原审被告: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沟西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天福,董事长。原审第三人:黄惠泉,男,197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上诉人邢晋康不服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5民初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邢晋康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的规定,本案所涉产品移交在山西太原,山西太原为实际履行地,且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四川省达州市,为此,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以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和邢晋康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因贵人鸟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依照上述规定,应当认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拥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邢晋康有关本案应移送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依据不充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一龙代理审判员  蔡 伟代理审判员  马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陈美婷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