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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57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5740号原告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社区(青威路交通岗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9081435-8。法定代表人刘文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任守娟,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东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该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080093-3。法定代表人纪毓忠,系该社区主任。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39号,组织机构代码:96492705-4。法定代表人夏欣欣,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艳,女,汉族,1979年1月20日生,住青岛市市南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大北曲东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因与被告进行庭外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减半收取20200元,由原告青岛林青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秦忠基审 判 员  顾 伟人民陪审员  刘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绪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