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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2民初字第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单桂军与被告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桂军,杨宏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2民初字第1980号原告单桂军委托代理人刘双利委托代理人徐敏被告杨宏伟原告单桂军与被告杨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所提供被告杨宏伟的送达地址无法送达,且不能补证,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单桂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全部退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