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1财保37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冯跃华与被保全人李贵海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372-1号申请保全人:冯跃华。被保全人:李贵海。本院于2016年9月23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37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10月9日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保全人李贵海名下的产权手续。二、解除申请保全人冯跃华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闵雄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路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吉2401财保372-1号延吉市房产局:申请保全人陈玉莲与被保全人李文吉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吉2401财保372-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请按下列内容协助执行:解除被保全人李贵海名下的位于延吉市北青路21-2-21,产籍号5-4-343,幢号343,2单元,房号2-7-3,7层,面积为69.93平方米房屋的产权手续。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