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2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张文理与方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理,方庆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12962号原告:张文理,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方庆丰,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原告张文理诉被告方庆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张文理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张文理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