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302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与李亚男、康军、李淑芬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李亚,康军,李淑芬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302民初308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狮城大街。法定代表人:郭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传勤。被告:李亚男,女,汉族,1987年7月10日生。被告:康军,男,汉族,1972年7月20日生。被告:李淑芬,女,汉族,1974年11月6日生。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诉被告李亚男、康军、李淑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出面提出撤销其对被告李亚男、康军、李淑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海分行撤销其对被告李亚男、康军、李淑芬的起诉。审判员  黄春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宇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