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达州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申请执行潘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5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达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川区支行。法定代表人朱光成,行长。被执行人潘峰,男,生于1966年3月24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公证处(2016)达市通证执字第8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潘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潘峰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关于“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川1702执59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潘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万元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潘峰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18万元至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在达州农商银行通川区支行营业部帐户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