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1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诉王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王建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1民初9840号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镇太平庄村。法定代表人贺春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艳,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忠,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王建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良乡太平庄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亚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