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玉清与被执行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清,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刘玉清,女。被执行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玉清与被执行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5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应于2015年12月30日前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协助申请执行人办理房屋产权证。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玉清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本案所涉房产位于“虹桥雅轩”项目内,建设方为案外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根据另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一条:“一、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的规定将其公司施工范围内的‘虹桥雅轩’项目的相关工程资料交付给西安虹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案外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该判决,未将“虹桥雅轩”项目的相关工程资料交付至本案被执行人处,本案被执行人已于2014年12月23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判决书尚未履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5)莲民初字第05172号民事调解书,系由于案外人陕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未履行其与本案被执行人的(2012)西民四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所致。现需待该判决书主文第一条履行完毕后,本院方可执行本案所涉房产的产权证办理事宜。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4执188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唐国栋执行员 赵 东执行员 王 谦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月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