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1022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根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黎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根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2民初693号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黎川县京川大道200号。法定代表人:王志峰,董事长。诉讼代理人:杨金旺,男,系原告资产保全部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根仂,男,1952年10月1日,汉族,住址黎川县。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根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西黎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费,经本院通知后,即未交纳也未提出缓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晏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