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执字第13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王岩诉雷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岩,雷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3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岩,男,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雷红涛,男,汉族,保定市。王岩诉雷红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北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将雷红涛名下的车牌号为冀F*****的车辆过户到申请人王岩名下,现双方已经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雷红涛名下车牌照为冀F*****的车辆的查封。二、将雷红涛名下冀F*****的车辆过户到王岩身份证号(******************)名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晓军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邵 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