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财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媛媛因与被申请人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媛媛,付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财保103号申请人:王媛媛,住白山市。身份号码:×××被申请人:付强。申请人王媛媛因与被申请人付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将被申请人ZLM30-5型装载机(出厂编号:30013056)在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予以扣押。李玉芹已向本院提供其本人两份共计5万元存单作为王媛媛的诉前财产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和便于法院将来对判决的顺利执行,原告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付强ZLM30-5型装载机(出厂编号:30013056)在白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江区大队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年。扣押期间不得使用,不得转移、转让或者抵押。二、对李玉芹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市明雁营业所3万元定期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对李玉芹在白山市浑江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乾利分社2万元定期存款(账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以上扣押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扣押,申请人应向本院提出延长扣押期限申请,否则,扣押效力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于瑞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宋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