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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字1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彭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字1422号原告彭某,村民。被告李某,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负担(彭某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焦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晓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