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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03执7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与刘家文、高红萍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刘家文,高红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7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社会发展局。被执行人刘家文,男,197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被执行人高红萍,女,1978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九江市开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6)浔行非审字第22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家文、高红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家文、高红萍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459.5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 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先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