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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丰才与李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才,李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138号原告郭丰才,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彦,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郭丰才与李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丰才以被告李文彦在外承包工程,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多方寻找仍不能通知到本人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才撤回对李文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