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1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郭丰才与李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丰才,李文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1民初2138号原告郭丰才,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文彦,男,195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郭丰才与李文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丰才以被告李文彦在外承包工程,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不明,多方寻找仍不能通知到本人为由,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丰才撤回对李文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