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王华与刘明凤、安徽国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华,刘明凤,安徽国琦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102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王华,女,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申请执行人:刘明凤,女,198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安徽国琦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法定代表人:吴晓宇,职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华、刘明凤与安徽国琦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会作出的(2016)滁琅劳人仲裁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明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瞿玲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 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