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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上执民字第14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与杭州粝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杭州粝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俞兆松,章可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杭上执民字第140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吴山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代表人苏继鸿,行长。被执行人杭州粝元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法定代表人俞兆松。被执行人浙江中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吴建祥。被执行人俞兆松。被执行人章可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杭上商初字第00710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6年9月26日至27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俞兆松、章可平名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惠名苑2幢2单元1303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管林霞以人民币183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新惠名苑2幢2单元1303室房产(杭房权证萧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管林霞(身份证号)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管林霞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管林霞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