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恢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年长执恢字第00055号(2013)长执恢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春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双阳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晓军,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邦友士卫生保健品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建宇建筑��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吉民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艾晓莹审 判 员 贾桂霞代理审判员 聂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