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102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苏星与重庆高创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星,重庆高创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10263号原告:苏星,女。委托代理人:杨依龙,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鸿,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高创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法定代表人:刘艾玲,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龙江,系公司员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星诉被告重庆高创数码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星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 菘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亚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