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122民初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罗俊福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花,罗俊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228号原告张玉花,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罗俊福,男,汉族,现年48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马河镇川口村中化三社。原告张玉花与被告罗俊福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