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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22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张玉花与罗俊福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花,罗俊福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2228号原告张玉花,女,汉族,1974年4月22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被告罗俊福,男,汉族,现年48岁,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马河镇川口村中化三社。原告张玉花与被告罗俊福抚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缴纳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海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海峰 百度搜索“”